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公务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买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2年6月3日19时许,被告人买某与朋友阿某(另案处理)、艾某等人在某团“清真快餐馆”吃饭喝酒。酒后被告人买某与艾某因出言不逊,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派出所民警王某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此情况后,立即前往进行制止,在制止未果后,王某迅速向派出所打电话寻求支援,值班民警接到电话后由民警于某、张某某、黄某及协警丁某、李某驾车赶往现场处警,对斗殴双方进行劝阻,并在准备将吾休尔·巴吾敦传唤至派出所协助调查案件的过程中,被告人买某看见阿某被民警带往警车,立即将手中的饮料瓶子砸向民警,用力推了前来制止的民警于某一把,朝民警王某的脸部打了两拳,向协警丁某的腹部踢了一脚,致派出所民警王某、丁某等人受伤。阿某在此过程中将警车车门损坏,下车与买某驾车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买某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买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赵文宝 李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