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对潜逃20年的被告人刘峰强奸一案进行宣判,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峰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刘峰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被告人刘峰祖籍山东省济宁县,1974年9月出生于兵团农七师某团场,1991年1月至1992年5月间,刘峰伙同当地无业青年吴某、刘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恐吓、诱骗等各种手段,在该地先后强奸、轮奸妇女作案12起(其中6起未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1992年8月,公安机关对其一伙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吴某、刘某已抓获归案,刘峰畏罪潜逃,公安机关遂对其发布了网上通缉令。
刘峰为了逃脱追捕,躲避制裁,在逃期间四处流窜打工为生,并于2004年12月在山东济宁改名为“刘新明”重新落户,2005年2月,把户口迁至新疆乌鲁木齐市并娶妻生子。2009年7月2日,刘峰因犯诈骗罪被新疆巩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服刑期间,公安机关接到特情人员反映,“刘新明”有可能就是犯罪嫌疑人刘峰,遂进行调查、核实、比对、辨认,最终确认“刘新明”即是潜逃二十年的刘峰。2012年3月2日刘峰刑满释放当日被抓获归案。
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因犯罪行为发生在97刑法修订之前,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根据刘峰所犯罪行,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