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业务 > 刑事审判
狱中起争执 一拳又添七月刑
作者: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赵文宝 李文化  发布时间:2012-11-01 09:45:00 打印 字号: | |
  服刑期间跟舍友发生争执,并一拳将舍友打成轻伤,又为自己添刑期。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于宏(化名)有期徒刑七个月,连同余刑五个月零两天,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2012年6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于宏所在的某监狱一监区收监后,因睡上铺的王某某摇床声音大,影响了睡在下铺的被告人于宏休息,两人因此发生争执,被告人于宏一拳打在王某某的鼻子上,致被害人王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宏在服刑期间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争执后,用拳头打伤被害人王某某,致其轻伤,其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于宏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法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A
责任编辑: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