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车辆所有权人将机动车借给他人使用时,只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当的赔偿责任。如果所有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认定车辆所有人是否具有过错,要从以下方面开展调查:所有人的过错:机动车有无行驶证(须审验),有无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机动车是否达到报废标准,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借车时有没有饮酒。其中有无饮酒须以所有人明知为前提,醉酒的推定为所有人明知。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12日,陈某因购买拖拉机零件之需,借用、持有效驾驶证驾驶由罗某所有的汽车,在农1师某团由南向北行驶至连队道路时,追尾碰撞同向而行、由陈某驾驶的自行车,造成陈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该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经阿克苏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胡某于当日至农一师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等症状,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住院24日后出院。经鉴定,胡某构成9级伤残,需要后续治疗费1万元。胡某将陈某、罗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方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7万余元,其中中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陈某、罗某承担。
[处理结果] 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具有驾驶资格,在借车时没有饮酒等违反交通法的行为,罗某的汽车行驶手续齐备,也办理了交强险,因此罗某将车借给陈某使用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向胡某支付10 000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6.9 万余元;二、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损失5.8 万余元,由胡某支付;三、罗某不对胡某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由陈某自愿负担。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