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有了孩子4年后才补办结婚证,离婚后男方承包的果园“意外”获得4.79万元征地补偿款。承包果园时两人虽已有了孩子,但还未领取结婚证,这笔意外之财应是男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何时计算?2012年6月,这对“冤家夫妻”为此对簿公堂。
有了孩子才领证
2005年11月,刘芳芳相亲认识了李茂生,两人互有好感,很快坠入爱河,并搬到一起居住。
2007年岁末,刘芳芳和李茂生的孩子出生,但两人尚未领取结婚证。后在刘芳芳的坚持下,到2009年2月,李茂生才和刘芳芳补办了结婚证。
由于李茂生和刘芳芳性格都比较要强,双方常为琐事争吵不休。2011年3月,感情彻底破裂的两个人决定协议离婚,孩子由李茂生抚养,刘芳芳每年承担儿子的抚养费1800元。
从2007年开始,李茂生从表妹那转包了当地农业站的2.7亩土地,李茂生和刘芳芳栽种了果树。这片果园的土地租赁合同,李茂生和农业站一年一签,直至2011年。
征地补偿引争端
2012年初,果园被征收,李茂生领取了4.79万元补偿款。
刘芳芳要求和李茂生平分这笔补偿款,但被李茂生拒绝,为此刘芳芳将李茂生告到法院。
刘芳芳说:“尽管离婚快1年了,但离婚时没有分割财产,如今果园被征收,4.79万元的补偿款应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李茂生则认为,2007年承包果园时,两人未领结婚证,果园种植的林木属于其婚前财产。
婚姻关系从何时算?
日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同居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应从双方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计算。刘芳芳和李茂生从2005年11月份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符合结婚条件,后于2009年2月补办登记手续,双方婚姻效力即始于2005年11月。2007年起,刘芳芳和李茂生租赁承包的果园,直至2011年两人离婚。现该果园被征收,补偿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刘芳芳和李茂生承包种植的果园补偿款4.79万元,由刘芳芳和李茂生各分得一半。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王建忠法官说:“《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十条规定: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经审理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因此,现刘芳芳要求分割该财产的征收补偿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