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木乃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由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挪用公款、受贿一案。
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某于2005年任吉木乃县某乡党委书记期间,因自己在信用社的5万元贷款到期,无法偿还,并指派乡经管站财务负责人用该乡账户上的公款,通过信用社划拨的形式支付王某的贷款及利息,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的时间超过三个月,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王某在2005年12月任某乡党委书记期间,让苗圃老板孙某无偿承包该乡160余亩退耕还林土地,并帮助孙某在县信用合作联社贷款65万元,然后向孙某索要好处费,之后孙某送给王某现金68000元表示答谢,(此款已被检察院追缴)。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为他人某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对王某的两个罪行合并进行了审理,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已供认不悔,法庭将根据王某的认罪态度和退赃情况择日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