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是人类沟通和交流的必备手段,拥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是法官解决民事纠纷的基础。解决民事纠纷,一方面要靠法官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审判经验,另一方面离不开法官的语言魅力。民事案件审判的过程是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互动的过程。在这个互动的过程中,法官要提高沟通的效果,就必须要做到在对待不同的当事人时,在不同的情况下,要学会有意识的调整说话的表达方式及语气,要学会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情形,最终达到使当事人能够化干戈为玉帛的目的。
一、法官在诉讼活动中语言表达存在的问题
法官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语言表达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语言不规范。有的法官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时,语言带有一定的倾向性,有意或无意在语言上偏袒某一方,显得很不公正;有的法官使用语言过于概念化和僵硬,当事人听不懂;有的法官语言过于口语化,土言土语。(二)语言不文明。有的法官在与当事人交流时,语言粗俗、满嘴脏话,且时有江湖话冒出,不讲法言法语;有的法官语言表达内容不准确,意思模糊不清,吐词不清,语言速度过快或过慢。
二、不同情形中法官的语言
庭审中的语言。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法官应保持中立性立场,语言使用不偏不倚。同时,法官要根据当事人法律知识及素养方面的差异,灵活运用语言,对庭审的进程进行有效的掌控和适度的释法。
第一,语言规范。法官在庭审中的言语应当做到沉稳有序、言而有据、思维清晰、表述准确、逻辑严密,尽量使用法言法语,不要使用方言、俚语、修辞及过于繁琐、含糊不清的语句,力求一语中的,切中要害。对于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当事人,应适当将法律语言简单化、通俗化,因人施语,以求有利于当事人理解并遵守法庭秩序;第二、语速平稳、吐字清晰。这样可体现出法官的沉稳从容,从而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信任感,服从法官对庭审进程的指挥。第三,善于控制情绪。法官在庭审中的言词应当做到不露声色,言谈中不轻易表露自己的情绪变化,即使遇到突发情况,也要尽量控制情绪,避免惊慌失措,同时积极思考应对之策,用平缓的语气处理问题,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第四,善听慎言。庭审中,法官的职责是组织好庭审,让当事人充分阐述各自的观点,因此法官的言语不宜过多,而要认真倾听当事人陈述,鼓励双方当事人相互发问,并从中仔细探明事实真相。在当事人、证人、鉴定人陈述不清时,可适当发问,但要注意不要对一方当事人集中进行过多发问,而使该方当事人产生不公正的感觉。另外,在主动发问时避免使用带有结论性的语言。第五,及时掌控庭审氛围。法官要通过自己中立的言词,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的话语权,制造公平、公开的庭审氛围,让各方当事人平等地发言、平等地发问,如非必要,不要打断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但在当事人或代理人陈述过程中要注意及时制止他们与案情无关的煽情发言,以避免其他当事人或旁听人员因受鼓动而情绪失控,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第六,适当通过发问缓和当事人情绪。在某些矛盾激化或群体性案件中,当事人或利益相关的旁听者的情绪往往会非常激动,在开庭前就主观认为法院会出于种种原因不支持他们的请求,因此,在庭审中与法庭态度极端对立,甚至吵闹、鼓噪,严重妨碍庭审秩序。此时,法官除事发时及时制止外,还可随机应变,先行通过自己的言语来平息当事人对立的情绪,以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第七,庭审中用好释明权。庭审过程中,法官针对当事人主张或者陈述的意思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时,要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提醒、启发,适当的行使释明权,从而达到提高司法效率之目的。
接待中的语言。接待当事人不同于庭审,庭审首要的是规范,而接待的形式相对宽松,此时应使用形式多样、恰到好处的语言,注重协调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调解打好基础。其一,言谈积极主动,语气缓和可亲。缓和可亲的语言有助于平息当事人激动情绪,容易为各方当事人所接受。法官一旦通过自己具有感染性的语言赢得当事人的信赖,就容易使当事人产生认同感并接受法官的意见,为调解成功奠定基础。其二,善于以情感人,注重释法明理。民事案件为了促成当事人调解,可适当运用生动形象、富有感情色彩的语言,必要时,成语典故、歇后语都可使用,从而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此时要注意掌握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同时,所使用的语言要尽可能委婉、含蓄、中性,不能使用带有强迫性的极端言词,使当事人产生法官不公或者强迫调解的感觉。
调解中的语言。调解工作离不开语言,法官如何运用好语言,是决定案件能否调解成功的重要环节。首先,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语言要通俗、要慎重。法官应按当事人的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等诸方面因素,把格式化的、抽象化的法言法语转化成通俗易懂的大众化语言,要因人而异,使当事人感到自然贴切,缩短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心理距离,建立起信任感,同时法官在说话时要慎重,不能随心所欲、口无遮拦,说话要留有余地、掌握分寸,不要轻易表态和做出结论。其次,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使用语言要有目的性、要说到位。调解过程中,法官要抓住案件的主要矛盾,向当事人提出或说明每个问题都要有明确的目的,意思表示要紧紧围绕案件的焦点展开,语言表达要恰如其分,内容要具体,不能含糊其辞,要开门见山,能使当事人迅速、准确、清楚地了解案件的核心。再次,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使用语言要有论理性和原则性。调解结案是法官的心愿,但是为了追求调解结案,也不能让当事人把法官看成“跳梁小丑”,法官的语言表达要有理有据。一方面,虽然调解的语言要通俗,但法官也有讲求语言的说理性,在摆事实的同时还要讲道理,解释说明法律,只有合情合理合法,才能让当事人信服。另一方面,语言表达要讲原则,调解必须是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能因为急于求成,态度失和、语言急躁,对反悔或有不同意见的当事人讽刺、挖苦、训斥,甚至暴跳如雷,或采用“哄人”、给当事人开“空头支票”等方式,这样虽然能够调解结案,但有悖法律,长远讲是案结事不了,容易引发信访,也有损人民法官的形象。 最后,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的语言要体现公正性。法官做调解工作不同于民间调解,因为法官的言行在群众心目中往往是代表法律,代表法院的。试想,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如果法官一句“你这样是没有道理的”,不仅会使对方当事人抓住道理不放,也会让被指责没有道理的一方当事人很没面子,从而破罐破摔,即便错误也坚持到底。这就要求法官在调解过程中用最严密的语言保持公正的立场。要坚持依据事实和法律说话,既不能无原则地“和稀泥”,也不要先入为主,对是非曲直妄加评论。调解中,法官要将当事人的主张、证据、观点、理由做全面的分析,在评价双方当事人或案件的是非曲直时,一定要注意不偏听偏信任何一方。在没有掌握充分的证据之前,绝不轻易地、草率地下结论。
二、如何提高法官的语言水平
基于法官的语言对当事人的心理、对司法公正产生的影响,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提高法官语言能力的迫切性。要维护好法律、化解好社会矛盾,法官必须要提高自身的语言水平。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高法官的语言水平。
1、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良好的心里素质,是提高语言表达能力的基础。对人说话是一种精神活动,表达效果的得好坏,与说话者的心理素质有很大的关系。心理素质良好的,不仅能顺利表达,而且能获得预期的效果。心理素质不佳的,或许登不了表达的场所,或许在表达中半途而废,或许在双向交流之中应对失策。
2、勤奋学习。法官必须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渊博的知识和良好的语言能力必须通过努力学习,日积月累,方可水到渠成。出色的口头表达能力,是由多种内在素质综合而成的,它需要冷静的头脑、敏捷的思维、超人的智慧、渊博的知识和较高的文化修养,而这些素质的形成,法官不仅要学习法律专业知识,还要学习演讲学、逻辑学、论辩学、哲学、社会学、心理学、文学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3、勇于实践。知识来源于实践,同时又在实践中丰富;能力来源于实践,同时又在实践中成长。司法能力也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得到提高。司法实践是法官获取知识,锻造能力的一个重要途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要解释法律,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法律原则、国家政策以及通俗的道理对当事双方的行为做出评判,对双方的意见进行说服。法官要自圆其说,还要让当事人接受,这一过程语言必不可少。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勤于思考,善于总结,语言水平一定会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