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青春赔偿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作者: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武玲  发布时间:2012-10-18 09:42:50 打印 字号: | |
  [案情介绍] 原告陈某与被告常某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期间被告常某先后两次怀孕并做了流产手术。因原被告双方在性格上有差异,在被告第三次怀孕后,原告提出终止恋爱关系。事后,被告常某在原告本人不在时向原告母亲索要青春赔偿费2万元,并威胁原告母亲五天内交出,否则将与陈某纠缠不休。2012年9月,原告母亲被迫交给被告2万元,原告陈某得知后要求返还,常某予以拒绝。

  [案情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具有自然属性,男女双方在此期间彼此所承担的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多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不管恋爱的结果能否促成婚姻关系的成立,任何一方都无须因对方在感情上、精神上的失落或受伤害承担法律上的责任。男女在恋爱过程中都应坚持自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既包括以结婚为目的索要财物,也包括以终止恋爱为目的索要财物,我国法律对此也有明文规定。被告在原告提出终止恋爱关系后,向原告索要赔偿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违法索要的不合理财物属不当利益,依法应当返还。

  最终,根据《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法院判决:被告常某返还原告陈某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来源:A
责任编辑: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