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0日,郑某驾驶新G-29786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托里县东风路口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托里县东风路口某商店处时与相对方刘某驾驶的新G-31330号轻型普通货车碰撞肇事,造成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托里公安局交警大队到现场勘查后,发现郑某系饮酒后驾驶,就将郑某的血液送至新疆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检验,经检测郑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系醉酒驾车,后依法提起公诉。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托里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mg/100ml,系醉酒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托里法院依法判处郑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