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巴河县某矿业公司原职工李某因被人排挤离职,心怀怨恨,以掌握公司机密为由敲诈勒索该公司40万,日前李某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
据悉,李某进入该公司后一直在安环部上班,管理公司废物安全排放及环境检测。因受到公司人员排挤,2012年初李某辞职。辞职后李某越想越生气,心生邪念,决定报复公司,遂通过短信、QQ、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该公司管理人员联系,要求公司支付自己40万,否则就将公司的机密泄露。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企业使用威胁的手段强行索要钱款40万,数额巨大,侵犯了企业合法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争议等合法途径解决,而李某在气愤之下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处理,很不理智。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犯罪数额,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到李某敲诈勒索未遂,且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故判处李某有期徒刑4年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