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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
作者: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蔡文盛  发布时间:2012-09-24 09:21:40 打印 字号: | |
本文主要论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及受害者的亲属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如何向侵权人主张民事损害赔偿权利。最后论述有关的赔偿项目。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认问题 (一)相关概念 1、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法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责任的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定保险。 (二)请求赔偿的主体 如何确认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很重要。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仅仅是受到伤害,并未造成人身死亡,那么受到伤害的人就是赔偿权利请求人;如果受害者死亡,那么死者的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是共同赔偿权利请求人;如果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那么财产的所有权人就是赔偿权利请求人。 (三)赔偿义务主体 1、保险公司是赔偿义务主体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来看,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首先要成为赔偿义务主体,只是有一个投保额度限制而已。 2、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即车主)是赔偿义务主体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16条,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规定来看,肇事车辆是赔偿义务主体,只要是根据责任大小来分担承担责任的比例。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项规定来看,只要不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损害,那么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就不承担责任。 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是赔偿义务主体 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来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就有可能因垫付不及时,而成为赔偿义务主体。 (四)驾驶车辆的肇事人员不是赔偿义务主体 特地说明,《交通安全法》中未规定,驾驶车辆的肇事人是赔偿义务主体,故肇事人不是赔偿主体,肇事人员不负责赔偿,但是所有权人(即车主)可以依据相关法规向其追偿。 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归责问题 (一)赔偿原则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一般实行以责论处原则、全部赔偿原则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以及“谁侵权、谁担责”原则。 (二)以责论处原则 以责论处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有无责任和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说,机动车驾驶员只有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过失时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双方均有过错的,则按照过错大小在造成交通事故全部损失的范围内,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 是指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无论其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此条规定了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称严格责任原则,即机动车一方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行为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交通事故的受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此时机动车一方才能完全免除责任。 (四)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全部予以赔偿。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是由于侵权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全部赔偿包括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的损失。···,全部赔偿原则不仅要对直接受害人全部赔偿,对间接受害人也要全部赔偿。 间接受害人指交通事故致人伤亡依靠受害人抚养的近亲属,其生活来源丧失,要依法对抚养人承担全部赔偿。 (五)“谁侵权,谁担责”原则 对于机动车挂靠经营的情形,被挂靠单位表面上车主,但实际上,挂靠人控制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行收益,被挂靠人只是收取挂靠人一定数额的管理费,那么让被挂靠人承担全责显然不妥,故采取“谁侵权,谁担责”是最佳途径。 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依据 (一)《民法通则》 该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交通安全法》 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三)《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民法通则》若干意见> 该法规第143-147条就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医药治疗费等作出规定。 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见,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医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停运损失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分述如下: (一)医疗费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损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疗队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 《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4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还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如需其他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上述法律规定,对人身损害赔偿中医疗费的赔偿条件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医疗费用支出凭据,应当以县级以上(含县级)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但是在无这样医院的地区发生的交通事故,又需要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或者是受害人创伤轻微的,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康复还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应当根据受害人需要继续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要的费用。费用数额则由医院出具相关证明。 (二)误工费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治疗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长城的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来的年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来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需要进行伙食消费,而由相关责任人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四)护理费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和护理,因此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费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五)残疾赔偿金 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不仅影响了其以后的生活能力,而且影响了其获取经济收入的能力,为了维持生活,需要对其进行生活补助,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这项生活补助费进行的赔偿。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是指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 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其组织、肌体的某项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需要赔偿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而支出的一定的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七)丧葬费 指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属为处理死者的丧葬等后事需支付一定的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八)死亡赔偿金 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额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 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其进行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遭受不利益,其抚养费给付请求难以实现,直接影响其现实生活,而由事故有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这些人的一定数额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交通费 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因需要到医院诊疗,住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而发生乘车乘船等交通费用,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 (十一)住宿费 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相关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治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3条:···。 (十二)直接财产损失 是指因交通事故损害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的,以及牲畜因伤而无法使用或者死亡的,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折价进行赔偿。直接的财产损失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侵害同时受到的财产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在不能恢复被损财产原状的情况下,应予以赔偿。 (十三)车辆停运损失费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损坏,若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而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指自然人因侵权行为遭受到精神损害,或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精神受到损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其精神损害的,由人民法院判处相关责任人给付受害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作用在于从经济上给予受害人一定的安慰和帮助,对侵权人给予一定的惩罚。金钱赔偿实质上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依法行使审判权,对加害行为的可归责性及其道德上的谴责性,结合精神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作出的司法评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予以确定。 在精神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上,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主要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地的经济水平自由裁量,精神损害与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是不同的,精神利益不是商品,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损害的大小,精神损害也不好用物质的方式进行补偿。在理解精神人身损害赔偿的性质时,就不能认为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精神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具有多种含义的民事责任方式,它包含有补偿性,抚慰性和对侵权行为人的惩罚性。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性质上属于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因受害人在该事故中有无过错责任来确定,对于因侵权人与受害人的混合过错造成的损害,一方请求精神抚慰金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第11条的规定,一要考虑该精神人身损害赔偿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二要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认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后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时,应承担精神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对损害事实和结果的发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但负次要责任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可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减轻侵权人的精神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在受害人有过错并承担主要或同等责任的情况下,因受害人的过错行为与侵权人相当或作用更大,可以免除侵权人的精神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综述,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很重要。由于受害者的受害程度不同,会有不同请求赔偿的主体;由于肇事车辆的状况不同,会引发不同的赔偿主体,主要涉及到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及其车辆被挂靠单位。对于在分担赔偿比例上,要根据不同的状况,采取不同的归责比例。对于赔偿范围,视各案不同,会有不同的赔偿项目。只有我们认真地领会每一个条文,认真地分析当事人的案情,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A
责任编辑: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