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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官应当具备怎样的宪法意识的思考
作者:阜康市人民法院 王建厦  发布时间:2012-09-20 09:29:10 打印 字号: |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一切法律法规存在的基础,更是审判机关活动的指南。宪法不仅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也规定了国家的司法制度,对审判机关的性质、地位、作用、职能和责任以及司法工作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原则,宪法都作了专门的规定。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应该具备怎样的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宣传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依法忠实履行宪法赋予审判职责呢?本文拟从七个方面就法官的宪法意识有关问题发表浅见。

  一、宪法意识的涵义

  宪法意识的概念。意识是人们自觉的心理活动,表现为认知、情感和意志三个过程,并且此过程与意识主体的个性心理特征紧密相联。宪法意识作为一种心理活动,是与宪法主体心理特征相连的并反映宪法主体有关宪法现象的认知、情感和意志的过程。宪法意识作为一种认识活动,具有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发展过程的特点。

  宪法意识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了人们对宪法的基本态度、看法和要求,对宪法的本质和作用的观点,以及社会主体的宪法知识和宪法修养等。宪法意识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内容:宪法知识,包括对宪法现象的知晓、理解和把握的程度;宪法评价,包括对宪法现象的情感、评价和态度;宪法要求,包括对宪法现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

  所谓宪法意识,可以将其定义为,是一种以宪法主体对于宪法现象所形成的宪法知识、宪法评价、宪法要求为主要内容,以宪法心理、宪法观念、宪法理论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法律意识,它是人们对于宪法现象的认知、评价及意志等意识形式的总称。  

  二、法官宪法意识的概念和内涵

  (一)法官宪法意识的概念。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的一种,是人们关于宪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官宪法意识就是指作为特殊的社会主体的法官关于宪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法官对宪法的产生、本质及作用的基本看法,对宪法的态度,对宪法的评价和理解,对各种行为的合宪性评价以及宪制评价等。

  (二)法官宪法意识的内涵。法官作为审判机关的审判人员,其具有的职业法律意识,与群众法律意识相比,无论在质和量上都有许多不同的特点。只有法官的宪法意识进入到最高状态,对宪法和法律产生类似于宗教般的感情和信仰,才能必然地外化为服从宪法、遵守宪法、宣传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行动。这样有利于全面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造就依法治国的法律文化环境,使宪法意识成为全社会的主导意识。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人民法官应当具备的宪法意识主要有宣传宪法精神意识、宪法约束意识、适用宪法意识、司法审查意识、和谐司法意识。

  三、树立“五种”意识,维护宪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法官应当树立宣传宪法精神的意识。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独立行使国家的审判权。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要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因此,认真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宣传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人民法官责无旁贷。

  1、宣传宪法精神,就要熟知掌握宪法基本知识,增强宪法观念。加强经常性宪法知识学习,没有必要的宪法知识就不可能产生维护宪法的意志与理念,不可能按照宪法要求合理地行使审判权。要求法官熟悉自己的职责,在审判工作牢牢地确立宪法理念。以宪法知识为基础,进行宪法思维的训练,培养宪法思考能力,对各种法律问题进行宪法的思考与分析,以达到理性的判断。强化宪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以健全的宪法思维对待各种社会问题,强化执行宪法的力度。

   2、宣传宪法精神,就要宣传宪法应有的权威。社会主义宪法是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体现和维护人民民主,就必须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就是树立人民的权威;对宪法和法律权威的侵犯,就是对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侵犯;没有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社会主义民主就得不到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也就无法实现。

  3、宣传宪法精神,就要宣传宪法和法律必须得到全面、统一和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的制裁。要结合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国家体制中担负的审判职能,大力宣传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组织体系和职权,宣传审判工作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宣传人民法院在维护法律统一与尊严中的重要地位,宣传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宣传人民法官对宪法和法律的忠诚与信仰,宣传人民法官对国家和人民无限的热爱与无私的奉献。

  4、宣传宪法精神,就要把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同人民群众日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紧密地结合起来。把握联系实际的观点和群众观点,改进工作作风,改进审判作风,用群众最容易懂的语言和最容易接受的方式去宣传,以引起人们学法的兴趣和热情。

  5、宣传宪法精神,就要带头树立宪法至上观念,通过各种审判活动和“六五”普法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学法、用法的热情,逐步树立起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良好风尚。充分利用全国法制宣传日和送法下乡时机,全面深入地宣传宪法精神,提高全体公民的宪法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依法管理的水平。人民法官要积极行动起来,以最大的热情、最神圣的责任感,投身于普法宣传中去,把学习宪法、宣传宪法、落实宪法精神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二)法官应当树立宪法约束的意识。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就必然要求法官具备与法治国家要求相一致的法治意识和宪法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实践法的价值和功能,才能更好的实现法官的自我发展。

  作为法治与公平的守护者的人民法官,是否具有符合法治与法理要求,并且与时俱进的宪法意识,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能否较快与稳步发展的保证。法官只有具备较高层次的、职业的宪法意识,才能以宪法约束和指导审判工作的开展,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保障公民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促进国家的宪政建设与法治国家的充分实现。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法规存在的基础和机关活动的指南。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一定要树立充分的宪法约束意识,以宪法的规定和精神来规范审判行为。

  首先,应以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为标尺,约束法律的解释与适用,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适当。很多时候,法律在适用中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就应对每一种解释的结果进行合宪性衡量,将宪法作为判断法律适用是否合法准确的最高依据,防止法律解释和适用的任意性。其次,要以宪法为指导,规范审判程序,约束审判行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即使很简单的程序,法官也不可忽略,因为每一个程序都是司法公正的保证和体现。对于程序性问题存在争议或诉讼法规定不够完备的,要以宪法原则为指导,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出发,决定程序的适用,努力做到程序公正。

  (三)法官应当树立适用宪法的意识。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法院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一般来说,是根据体现宪法精神的普通法律进行的,但在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通过普通法律具体化,或者普通法律的规定不够明确时,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法院应该直接适用宪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纠纷,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宪法的性质与普通法律并无实质性的差异,宪法是法,而不仅仅是政治宣言,是可以被法院适用来解决纠纷的。我国现行宪法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宪法监督实施的机关,但这一体制并没有排除法院对宪法的适用,并不存在矛盾和冲突。在我国的“宪法第一案”齐玉玲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成功地开创了宪法直接适用的历史先河。实践证明,宪法具有司法适用性是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法官应以权利保障的宪法原则为指导,确立适用宪法的意识,以补充普通法律立法上的漏洞。

  (四)法官应当树立司法审查的意识。在审判机关人民法官的责任不仅在于适用法律,还要运用司法权对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合宪进行审查,以维护宪法权威。我国的立法体制具有多层次、多主体的特点,可能出现法制不统一的现象,当法律、法规与宪法发生冲突时,尤其当案件的处理同时涉及到公民基本权利时,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弃违宪法律法规于不用,这是符合法理的,体现了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在行政诉讼中,我国已经确立了有限的司法审查权,司法审查的制度还会进一步完善。当然,司法审查也要按照程序进行。法官对发现违宪的法律法规,不能直接宣布违宪而不予适用,应当逐级上报全国人大决定。对此,法官不能因为自己无权处理,就抛弃这一宪法意识,法官虽无决定权,但有审查权和建议权,因此,切不可放弃这一审查的意识,这是法官职业所应当具备的维护法律尊严的法治意识与宪法意识。

  (五)法官应当树立和谐司法意识。人民法官在和谐社会构建中,肩负着重大而神圣的历史使命。只有按照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化解社会矛盾为己任,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做好诉调对接工作为重心”的工作理念,强化宪法意识,更新司法理念,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构建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衔接机制,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开展大调解、大巡回、大走访活动,才能更好地化解诉讼内外的各种矛盾纠纷,维护辖区社会和谐稳定。  

  1、在刑事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罚政策,探索推行刑事和解制度,从源头上减少社会对抗因素,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直接协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认罪、悔罪、赔偿、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经司法机关审查确认,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目的在于修复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受害人物质和精神上所受到的伤害,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促使刑事被告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2、在民商事审判中,坚持“能动司法、案结事了”办案理念,构建“三级”联动调解网络,着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实行法院与司法局、审判业务庭与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官与人民调解员共同协作,对未经调解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婚姻、继承和赡养等纠纷,依据当事人自愿原则,由法官根据需要向对口联系的人民调解员提出先行调解、委托调解和邀请参与调解的请求,由人民调解员自行组织和主持调解。

  围绕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依托多元化调解衔接机制的工作网络,实施大调解机制。建立调解目标管理机制,鼓励法官积极能动调解,将调解工作纳入量化目标考核之中,调解案件数与岗位目标相挂钩,调动法官调解结案的积极性。委托协助联手调解,每个法官对口联系人民调解员,形成覆盖辖区的广泛衔接的调解网络。下乡调解就地化解纠纷,法官下乡受理纠纷,直接上门为各族人民群众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对群众要求起诉的案件,进行现场审查,当场受理,先行调解,就地审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

  3、在行政审判中,创新诉调对接机制,探索建立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配合工作机制,与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妇联、总工会等政府部门联合建立纠纷解决工作机制,落实联系会议制度,全面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

  4、结合人民群众的新诉求、新期待,还可设置人民调解室、联合调解室、速裁庭、巡回法庭等处理当事人纠纷的“绿色快车道”,即简便快捷,又经济实惠。坚持司法为民,落实大巡回、大走访等各项措施,加强和规范巡回审判工作,变“坐堂问案”为“巡回审判”,鼓励法官深入乡村、社区开展亲民、便民、利民的司法服务活动。

【参考资料】

1、《论构建和谐社会中法官的角色意识》李宣章

2、《论法官的宪法意识》李丽

3、《法官的身份与价值取向》袁建新

4、《法官应该具有怎样的宪法意识》牛千里
来源:A
责任编辑: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