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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首例状告民政局案被驳回
作者:石河子市法院 安秋旭  发布时间:2012-09-18 09:35:26 打印 字号: | |
  结婚6年的小李却以民政局没有审查妻子的精神疾病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局撤销两人的结婚证。近日,石河子市首例市民状告民政局案被法院驳回。

  2006年,小李和妻子小丽在石河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时隔六年后,小李却以妻子小丽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提出离婚,两人意见无法达成一致。小李认为妻子患有的精神疾病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遂以民政局在登记结婚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民政局辩称,两人登记结婚时提交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声明:“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经审查认为原告和第三人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发放结婚证。因此,原告对自己所做出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丽则述称,在与小李恋爱期间,小丽父亲曾三次明确告诉原告小丽的病史,没有刻意隐瞒,即小李在结婚前对小丽的精神疾病知情。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表明,2006年,原告小李与小丽到被告处办理结婚登记,向被告提交了各自的户口簿、身份证并当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被告审查后,对原告、第三人予以结婚登记,并向原告、第三人发放《结婚证》,行政程序符合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而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禁止结婚或不予登记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七条和《婚姻登记条例》虽有规定,但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范围及如何审查申请结婚的当事人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均未作明确。

  综上,石河子市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婚姻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撤销被诉结婚登记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应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来源:A
责任编辑: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