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都明白:安全生产,人命关天。但偏偏却有人违章作业,甚至以身试法!车某某就因采矿作业时无照驾车致人死亡被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徒刑。
2012年6月23日18时30分许,车某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无照驾驶解放牌5-8号双桥车,由凯宏矿业前山前往后山采矿区作业过程中,因未将双桥车翻斗放下,在通过隧道时翻斗掸在隧道口上,将车内乘坐人吴某某、李某某从车前挡风玻璃处甩出车外,造成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受伤的重大事故。案发后,车某某所在单位凯宏矿业温州第二井巷施工队已向被害人吴某某全额支付赔偿款51万元。经和静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车某某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驾车过失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车某某所在单位全额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减轻了受害人家属的经济负担,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车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过失犯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和静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于2012年8月24日判决被告人车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