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兵团农二师焉耆垦区人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王林因出借机动车辆,未购买交强险,法院判决其赔偿李进经济损失46000元。
2009年初,王林雇佣林伟、何民为其放牧。林伟、何民二人住在牧群点上。为方便林伟、何民二人出行,王林将一辆未经检验、未投保交强险的两轮摩托放在牧群点上,供两人使用。2009年6月的一天,林伟、何民二人骑摩托车外出吃饭,由何民驾车,林伟、何民均无驾驶证,由于驾驶技术不好,加之车速过快,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将正常行走的行人李进撞伤,李进撞伤住院,因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46000元。经当地交警调查,认定林伟、何民无证驾驶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驾驶机动车辆应当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应当检验合格的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进出院后要求林伟、何民赔偿住院的经济损失,林伟、何民无力赔偿。 李进将林伟、何民及车主王林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林伟、何民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并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造成李进受伤住院,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损失的赔偿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应当投保交强险,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自治区高院意见第条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辆所有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各责任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分担。
王林明知林伟、何民未取得驾驶证,没有驾驶摩托车的资格,仍将摩托车交由两人使用具有明显过错,在责任人林伟、何民无力承担赔偿时,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此次事故给李进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林伟、何民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