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的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为了使审判工作合法、有序、高效地开展,由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和人员通过建立规章制度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协调、规范、监督和指导。从而保证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能够通力合作、分权制衡,以实现公正高效。其目的就是保证人民法院的整个诉讼活动合法、有序、高效地进行。其核心主要包括审判流程管理和审判质量管理。
目前,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虽然在服务审判、保障审判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处于深化、完善和规范阶段,仍存在许多不足:
(一)审判迟延现象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整体效率提高的效果不明显。
1、立案庭的流转时间增加,案件在排期、文书送达、保全、庭前调解等环节还存在流转时间长的现象,致使部份案件移送迟延,审判人员准备时间短;2、审判庭随意更改开庭时间和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 3、开庭后何时合议、何时撰写法律文书、何时送达法律文书等未得到有效监督;4、报送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时间较长;5、案件延长审限随意性较大。
(二)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未延伸到案件的事前、事中监督。
对案件的立案环节中案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是否有错立案件;是否依法办理了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是否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及时将案件移 送相关业务庭;是否履行了审判流程职责未得到有效监管。而案件的审判及执行进度、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是否实行了合议制度、是否依法办理评估拍卖、承办法官是否存在不当执法行为等未能进行事中监督。
(三)有关审判管理的规章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分类科学、内容全面、 操作明确的规则体系尚形成 。
(四)审判管理的效能尚未充分发挥。
1、对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输入案件信息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2、分析与评价性的审判和司法统计信息广度、深度不足,没有发挥信息对发现管理漏洞、评估管理形势的作用。
审判管理是通过对审判资源的有效整合,优化配置,从而高效完成既定目标。积极推进审判管理机制改革,构建一个科学的审判管理体系,使司法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使司法权运行更加规范,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效率、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一个科学的审判管理体系应该涵盖综合的审判管理机构、完善的流程管理、统一的质量评查标准、合理的法官业绩评价、全面的审判信息网络等内容的审判管理运行体系。
一是权责明确。在当前的管理格局中,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如何准确划分,没有明确的责任范围。实践中主要依靠审判部门自行管理,职权分散、监督不足、效果不佳。特别是随着审判工作的发展,经常会出现许多新的管理内容,因没有规定导致没有具体的责任部门加以管理,存在管理“真空”。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以后,可以明确由其承担各项审判管理职责,赋予其履行审判管理的权力与义务,有效地避免出现职权交叉、职责不明、管理混乱的情况。
二是理顺管理机制,加强管理权威。目前,法院内部各相关的管理职能部门、各审判部门都是并行的部门,同时既是管理者,也是其他部门审判管理事项的被管理者,审判管理的权威性不足。这就导致实践中管理的效能无法得到充分实现,管理责任无法得到应用落实。
三是强化管理职能。当前,审判管理工作与审判业务工作往往交叉开展。各审判业务庭既要承担大量案件审判任务,又要负责繁杂的审判管理工作。现实中,普遍存在重审判、轻管理的现象,导致管理职能弱化。成立专司审判管理的机构,可以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实现行政管理与审判管理相分离、审判工作与审判管理相分离,强化审判管理的职能作用。
四是有效整合管理手段和资源。审判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整个审判工作的全局需要制定管理措施,利用各种管理手段和资源,形成整体的、有机统一的管理体系,推进审判管理扁平化发展,克服了审判管理指挥链过长、协调环节过多、信息传递不畅等问题。这样确保既有宏观方面的管理规划、检查督促、调研指导,又有微观方面的检查与落实,充分实现管理效能的最大化、最优化。
审判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一个逐渐探索和渐进的过程,通过构建审判管理体系促进法院审判管理活动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审判管理有效运行和监督制约。一方面保障法官独立完整行使审判权,尊重法官首创精神,维护法官独立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监督规范法官审判行为,制约法官自由裁量行为中的主观随意性,防止法官审判行为失控。审判管理制度改革涉及到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它必须在现有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的整体框架内进行。要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体系,最终仍须依赖于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整个政治文明进程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