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普及,在诉讼前、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越来越多。然而解除财产保全却出现了一系列实务操作的问题,值得探讨。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前一种情况较少,依所挂保全案号即可(此处不予以讨论)。后一种情况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案号,依民事案号内有裁定顺序排号即可。可是在生效的法律文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出现一个实务性的问题:执行完毕,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下民事裁定还是执行裁定?挂执行案号还是挂民事案号?如何归档?却说法不一,实务操作也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挂原有民事诉讼案号,下民事裁定,归民事卷宗。因为在诉前、诉中下的保全裁定用的均为民事裁定书,挂的也是民事案号。前面做了保全裁定,现在解除保全,为了统一,应当用原民事案号下民事裁定书,归民事卷宗。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挂执行案号,下执行裁定,归执行卷宗。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原有的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且执行程序是后一程序,从便于归档来看,也应当挂执行案号,归执行卷宗。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原因: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可见,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时对财产进行的控制措施,只要在对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相应查、扣、冻期限内的,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扣、冻措施。法律文书执行完毕,该解除裁定应当下执行裁定,挂执行案号,归执行卷宗。
二、从实务操作层面上来说,挂前面的民事诉讼案号不好操作,也不利归档。因为,该解除裁定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果要求审判庭的法官进行合议,不易操作;且解除裁定序号是多少,只有把原民事案卷调出才能确定;诉讼卷也可能早已编码归档,重下裁定如何入卷呢?而下执行裁定挂执行案号,归执行卷呢,执行法官相对好召集,对案情也熟悉,解除裁定、合议笔录、协助执行手续及送达回证归执行案卷,都不存在矛盾。
所以法律实务的问题,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还是回归实务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