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家中突发疾病,经120急救无效死亡。其妻认为劳动人事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不予认定工伤案件。
原告薛某丈夫徐某系某单位职工,2011年5月23日、24日到博乐参加本系统电视电话会议。5月24日凌晨1时许徐某在博乐家中突发疾病,经120急救无效死亡。2011年6月23日该职工向劳动人事部门申请徐某死亡为工亡。同年7月13日劳动人事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薛某不服,于2011年7月20日向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博州人民政府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维持被申请人劳动人事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薛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劳动人事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依法判令其丈夫徐某的死亡属于工伤。
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经审理认为劳动人事部门对徐某作出不予认定决定系行使其法定职权。因原告丈夫徐某于2011年5月24日凌晨1时许在家中突发疾病,经120急救无效死亡,其并非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最终法院维持了劳动人事部门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