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来临,各种溺水事故频频发生,我们在叹息当事人过于轻率下水的同时,也不禁产生疑问:水利设施的管理部门是否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那么应该为溺水事件承担责任吗?近日,米东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相关案件。
昌吉州500水库配水工程管理局(下称500水库管理局)是500水库配水工程昌吉州段的管理人,其在原米泉段(现为米东段)设有米泉管理处,位于三道坝动物试验场有吉三泉水库,该水库周围库区范围内建有消力池,其中一消力池连接一个人工鱼塘,此鱼塘由曾某承租取得。2011年6月25日,当地村民彭某在库区放牧时,羊只掉入消力池,彭某下水救羊时不慎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彭某的子女将500水库管理局、米泉管理处、曾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约2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管理方,昌吉州500水库管理局不仅应在水库周围设置警示牌,还应当对消力池深度予以明示,以供他人判断水深进而起到保障人身安全的警示作用,但该局的不作为致使彭某对水深做出错误判断,对彭某的死亡应当承担次要过错责任。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彭某对其行为后果负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曾某在消力池与鱼塘中间设置网栏是其经营管理鱼塘的正常需要,这与彭某死亡并无必然因果关系,500水库管理局米泉管理处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最终法院判决500水库管理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宣判: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需要提示的是:每年都有溺水身亡的悲剧上演,甚至会在同一地点、场合重复发生,在此呼吁人们要珍惜生命,远离危险;更要促醒相关管理部门对生命心存一份敬畏,提高安全管理意识,切实付出行动,真正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