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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发同监室意图自杀行为 不构成立功
作者:托里法院 夏爱霞  发布时间:2012-05-09 09:39:01 打印 字号: | |
  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羁押在托里看守所。2012年4月10日,李某发现同被羁押的别某在放风圈门上找到一根长10厘米、宽15厘米的钢板,之后便开始打磨。李某将别某的以上行为立即报告了值班民警。

   值班民警向别某询问,别某称其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现处于死刑复核期间,不想活了,想将钢板打磨成刀具,后割腕自杀。因李某及时报告,看守所民警将别某打磨的钢板没收,有效防止了一起恶性事件的发生。李某的上述表现有看守所证明证实。

  2012年4月23日,托里法院审理李某合同诈骗罪一案时,李某称以上行为,符合《刑法》立功的规定,请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立功行为主要表现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刑事案件的;协助抓捕其他罪犯的,包括未归案的同案犯;阻止他人正在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本案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托里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检举揭发别某打磨钢板,意图自杀的行为,不符合立功所规定以上情形,故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但李某主观上有悔罪表现,客观上避免了恶性事件的发生,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来源:B
责任编辑: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