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在阜康市准东石油基地的张某手拿着一份遗嘱,心里感到十分困惑:怎么明明是母亲点头确认了的遗嘱,法院为什么认定是无效的呢?
近日,阜康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财产继承纠纷,经法官耐心释法,张某同意与三个姐姐和解,平均继承了父母遗产,三个姐姐也对张某多年照顾父母的付出给予了补偿。
张某是其家中唯一的儿子,三个姐姐均在外地工作,父母亲均是准东石油公司职工,退休后居住在准东石油基地。因为三个姐姐离家较远,多年来一直是张某照顾父母生活起居,父亲于2006年病逝,母亲于2011年10月1日因病去世。母亲离世前,张某手写了一份遗嘱,在见证人的证明下向母亲逐条宣读,并得到母亲认可,同意将父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屋由张某继承。母亲去世后,三个姐姐与张某因继承发生纠纷,后诉至阜康市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代书遗嘱必须符合相应法定条件方为有效:一是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二是代书遗嘱必须由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三是代书遗嘱应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