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对一起拒执罪案例的分析
作者:乌苏市人民法院 侯永江  发布时间:2012-04-26 12:13:41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本院于2005年至2007年分别受理申请执行人帕某、卡某、马某、于某、乌苏市某建材公司申请执行冶某买卖合同五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0余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冶某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转移至自己亲属名下并长期在外躲藏,致使上述执行案件始终无法得到执结。后法院研究决定,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将其抓获并刑事拘留。当冶某家人得知冶某被刑事拘留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迫于压力,冶某家人将执行款交往法院,使我院积压多年执行案件得以执结。现该案刑事部分还在侦查、起诉当中。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类型: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313条规定了本罪。规定本罪的立法目的旨在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权威。

  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通知规定下列五种情形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该案被执行人冶某故意隐藏、转移自己所有的财产并长期在外躲藏,拒不履行义务,引发申请执行人多次上访,给社会造成极坏的影响。被执行人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措施及适用效果:

  通过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的执行案件,有利于震摄那些一心想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使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来源: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