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中的难题,虽然它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有执行方式落后、公民法制观念落后、法律法规不健全等,但执行理念落后却是不争的事实。“原情执行”作为执行理念的一种新创新,是在目前的形势下,将这个理念运用于执行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认为,所谓“原情执行”,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案件事实,还要考虑社会人情,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
“执法原情”,是中国古代的一个重要司法理念。“原”,即考察原由,“情”,即人情,社会公众认可的情理,“原情”即要求人民法官在执行办案过程中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行区别对待,注重保障民生,努力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那么,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原情执行理念呢?
第一,对那些完全有能力履行义务,却故意消极履行、逃避履行,甚至抗拒执行以图赖账,乃至置他人(或企业)于死地的被执行人,法院必须依法坚决采取制裁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如对“老赖”不予以强制执行,对抗拒执行的不予以严肃处置,对规避执行的放任自流,就会助长执行方面的违法犯罪,就会颠覆社会正义和秩序,就会让好人受气,使坏人得意。
第二,对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申请人又属于困难群体的,可以通过救助机制来解决。比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医疗损害赔偿等案件,一方面执行难度大,另一方面申请人多为特困群体、弱势群体,因受伤害,需要及时治疗,亟须得到赔偿,而一些被执行人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应及时启动救助机制,解决申请人的基本生计问题,以解决燃眉之需。全国不少地方在党委政府特别是民政、财政部门的支持下,已经建立起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和救助机制,一些地方还通过对符合条件的特困申请执行人纳入低保的范围予以救助,效果很好。要将加大执行力度与加大救助力度相结合,切实帮助减轻涉案弱势群体、特困群体的生活困难。
在执行工作中,树立原情执行理念,采用“强制”与“原情”结合的手段解决矛盾,既符合法理又兼顾情理,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样有助于法院判决的圆满执行,有利于化解法院和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充分体现司法为民宗旨,切实体现“情”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