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不同寻常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案件的两名原告人竟然是被告吐某的岳父和岳母。
事情的起因是吐某驾驶摩托车自行翻车,导致乘坐在摩托车上的吐某的妻子热某死亡。为此,热某的父母将吐某诉上法庭,要求吐某承担女儿热某的死亡赔偿金。一审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吐某不服,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此案件引起大家热议。首先是吐某的岳父母是否有权要求吐某承担自己妻子的死亡赔偿金?其次是吐某本身作为热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对热某的死亡赔偿金是否也应有继承权?
对第一个问题,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吐某的岳父母无权要求吐某承担自己妻子的死亡赔偿金。
理由:热某的身份不仅仅是女儿,还是吐某的妻子,和吐某是一家人。《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本案不符合以上这四种情形,也就是说不符合夫妻间要求损害赔偿的条件。吐某的岳父母要求吐某承担自己妻子的死亡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吐某的岳父母有权要求吐某承担自己妻子的死亡赔偿金。
理由:热某作为一个自然人,有自己独立不受侵犯的生命、健康权,吐某驾驶摩托车不慎将其致死,侵犯了热某的生命、健康权,吐某理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热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能因为他是热某的丈夫,就可以免除这一责任。而两原告作为热某的父母,是热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有权要求吐某支付热某的死亡赔偿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案由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双方争议的热某的生命、健康权是否受到侵害,因此应该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而不是《婚姻法》有关夫妻间损害赔偿的规定。本案热某是吐某驾车不慎致死,责任完全在吐某,吐某显然侵犯了热某的生命、健康权。对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权来说,无论谁都无权侵犯,即使侵权人是其亲人,亦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笔者认为,由于吐某自己也是热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亦有权继承热某的死亡赔偿金,所以,吐某应支付给两原告的死亡赔偿金应扣除他自己应得的份额。
此案经办案法官深入基层,到发案地巡回走访,实地调停,已圆满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