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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坚持能动司法 促进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12-04-17 12:41:46 打印 字号: | |
  本报记者 王书林 本报通讯员 张绍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成立于2007年8月,区位优势突出,与中亚、南亚、东欧的客货运输十分通达。当前拥有高新、化工、甘泉堡3个工业园区,驻区企业800余家。“十一五”期间,这里着重培育石油化工、新型建材、煤化煤电、机械制造、农牧产品加工、机电、造纸、陶瓷等八大优势产业集群。

  面对“稳疆兴疆、富民固边”大局,米东区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以精心办案促进辖区企业良性运营发展;帮助企业提高信贷市场准入能力,使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企业突破“融资难、贷款难、结算难”的发展瓶颈。

  立足调解结案 寻求各方利益平衡

  原告宏祥建筑公司与被告福阳环保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低铬钢球13吨,每吨5900元;低铬钢段28.5吨,每吨6100元,共计价款25万余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万元。原告发货后,被告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未支付后续款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共计26万元。被告反诉提出,使用原告提供的钢球造成损失,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庭审中,双方互不相让,办案法官耐心劝导。向被告方说明,如委托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高、周期长。经鉴定若不存在质量问题,将产生诉讼风险等问题。同时又对原告做工作,争取他们做出让步。法官随时捕捉调解时机,最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货款17万元,原告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龙江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齐爱军签订了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清粮机1台、装车蛟龙1台。被告支付货款1万元后,向原告出具了1.8万元的欠条。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机械存在质量问题,而未向原告付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被告远在300公里之外的奎屯市,邮寄送达起诉书,签收并非本人。据此,办案法官带着原告,一起来到奎屯市,到被告家中送达、开庭。起初双方争吵,相互指责。办案法官悉心调解,力劝双方都退让一步,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货款,原告为被告更换了清粮机地轮、筛箱侧板和吊柱,双方握手言和。

  协调各方互动 清收盘活未收借贷

  办案中,法官们注重贴近企业,主动了解他们的需求,指导、帮助他们树立诚信观念,规范财务管理,加强与银行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自觉接受信贷监督,建立互惠互利的伙伴关系。

  今年2月28日,法院牵头组织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米东区信用社等驻区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清收负责人,召开执行工作协调会。一方面,帮助金融机构降低金融风险,尽快清收不良借贷;另一方面,动员银行金融机构顾全大局,扶助虽然处于资金短缺但具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促进正常的生产经营。协调会上,针对金融机构的执行申请,结合每案中企业信贷具体情况,法院逐案提出了既维护企业发展又能盘活未收借贷的具体方案,得到了银行金融机构资产清收负责人的认可。

  发出司法建议 力避借贷经营风险

  审理银行金融机构起诉借贷清偿案件中,米东法院发现银行金融机构在对借贷发放对象的资信审查、担保方式的使用、借贷逾期后的催收起诉等方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规范问题。法院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敦促银行金融机构以良好的金融服务有效满足企业需求,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法院建议银行金融机构发放借贷不但要审查借贷申请者的经营状况,还要对申请者的个人诚信予以考察,包括是否有不良借款记录和基层组织对其诚信表现的证明等,作为借贷合同的书面附件;建议借贷一旦逾期,尽快起诉,谨防保证人隐匿、下落不明致使担保难以兑现;建议催收借贷注意保留证据,掌握借贷者以及担保人的准确信息和住址,保证送达和诉讼时效,降低催收成本。

  接到法院的司法建议,银行金融机构仔细梳理了信贷审查、信贷发放、贷后检查等信贷环节,修订、完善了信贷制度,进一步强化了信贷流程管理,提高了信贷质量。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