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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扒火车盗窃 法庭上受审获刑罚
作者:哈密铁路法院 赵树清  发布时间:2012-04-13 10:38: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由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后某勇、包某涉嫌盗窃,张某良、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后某勇、包某犯盗窃罪,依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分别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良、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良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单处罚金10000元。

  2008年9月3日,被告人包某从玉门火车站扒上装有铬铁的货车,在列车运行到腰泉子站至五华山站区间、包某从装有铬铁的敞车上扔下铬铁510公斤,价值5100元。车抵达嘉峪关站后,包某联系废品收购站的人将510公斤铬铁转移销赃嘉峪关市某废品收购站,获赃款5000元。此后,包某伙同刑满释放人员李某、后某勇盗窃列车运输物资,叫张某良开车将货物转移至瓜州县某废品收购站由张某某收购。2011年5月18日、6月24日、6月27日,包某三次自己或和李某,在柳园火车站踩点,见有运输铬铁、面包铁的货车,便上车潜伏伺机做案,当火车运行铁路两旁荒芜人烟的戈壁时,将盗窃物掀下列车,二人跳下车后电话联系被告人后某勇、张某良并由张某良驾车将散落在铁路两旁的货物运往张某某处销赃。包某个人或组织参与盗窃4次,盗窃总价值24500元。被告人后某勇参与共同盗窃3次,盗窃总价值15200元,被告人李某参与共同盗窃2次,盗窃总价值13800元。被告人张某良转移被盗物品3次,转移被盗物品19400元,被告人张某某收购盗窃物品3次,收购赃物总价值19400元。案发后,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转移、收购是犯罪行为的废品收购站张某某闻风而逃,但是,胆战心惊的他,走那都感觉有一双眼睛盯着他,负罪感使他选择了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后某勇、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铁路货物运输物资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良、张某某明知是赃物而予以转移、收购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采信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名和李某、后某勇构成累犯、张某某主动投案自首的认定,包某、张某良有悔罪表现并赔偿损失,判处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国家财产不受侵犯,维护铁路站车秩序,遂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B
责任编辑: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