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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程序违法 行政机关败诉
作者:玛纳斯县法院 李岩  发布时间:2012-04-12 16:12:09 打印 字号: | |
  日前,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因不服治安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法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起“民告官”案件背后的不但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也对行政机关如何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执法权具有一定的教育指导意义。

  2011年10月31日13时许,原告常某经过自家棉花地时看见四个外来务工人员提着装有棉花的袋子站在自家的棉花地里及地边,常某认为他们偷了自家的棉花,就拦住他们,在索要棉花时与其中两人发生争执,后常某将其中的二名务工人员进行了殴打。2011年11月21日,被告玛纳斯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常某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将常某送往玛纳斯县拘留所执行五日拘留。后原告常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玛纳斯县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本案中,被告玛纳斯县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原告常某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原告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原告常某要求陈述和申辩,无论原告的陈述和申辩能否成立,被告都应当进行复核,但被告未对原告常某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即草率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除外。”之规定,由此可见本案中,公安机关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即做出处罚决定,严重违反了程序性的法律规定,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的程序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应予撤销。据此,玛纳斯县法院遂判决撤销被告玛纳斯县公安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对原告常某治安案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10月1日实施以来,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不仅仅是有法可依,更为重要的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违法者的合法权益有了强有力的保障,面对违法处罚,任何人都可以说“不”,这是法治国家刻意追求的目标,也是法治国家对任何一位公民在法律上的保障。在行政执法中,陈述权和申辩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最基本的权利,执法者如果要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应当事先告知,允许其在合理的时限内陈述和申辩,而不论这种抗辩是否成立。即使在相对人违法事实一目了然的情况下,执法者也必须尊重他享有的基本程序权利,从而确保执法者的行为合法。
来源: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