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某建筑安装公司一名职工,住在托里县某小区家属楼,2011年12月某日,张某闲逛至托里县城镇六居居民姚某的出租屋时,看房门未锁,临时起意将房门推开,进入到屋内,顺手将放置在屋内的一台笔记本电脑盗走,后将所盗电脑在某电脑专卖店进行销赃,得赃款1500元。
案发后,涉案笔记本电脑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价值为2800元,托里县公安局将笔记本电脑追回返还姚某,失主姚某认为笔记本被他人使用近一年已陈旧不愿接受,张某为得到姚某的谅解自愿接受电脑并向姚某支付笔记本价款。
虽然此案社会危害不大,没有给失主造成太大的损失,但张某行为仍构成盗窃罪,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1000元。
就这样,张某一时起贪念,为占点“小便宜”盗窃他人财物,最后不但赔偿了失主损失,还得交纳1000元罚金,这可给了他深刻的教训:靠自己辛勤劳动得来的合法收入才是最珍贵、最安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