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唐文(化名),这位主要靠拣垃圾谋生的老人,用粗糙的双手接过法官转交的3万元现金时,对被告人张滨(化名)当庭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2003年11月1日12时许,在马兰烈士陵园东边的垃圾场,被告人张滨因捡拾垃圾的琐事与被害人唐文发生争执。张滨捡起一根铁管将唐文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文头部损伤属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滨逃回原籍。时隔8年后,2011年11月21日,和硕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原籍将其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时,被告人张滨未满十八周岁,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能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应予以从轻处罚。
和硕县法院对张滨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