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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被撞 自首减轻处罚
作者:托里县法院 夏爱霞  发布时间:2012-04-01 11:46:32 打印 字号: | |
  2011年5月22日11时,刘某驾驶新G31017号小轿车沿S201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77KM+550M处时碰撞76岁的行人王某,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托里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托里法院审理此案时,被告人刘某陈述:事故发生后,他便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将王某送至医院抢救,因要抢救伤员未保护现场,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此辩称意见引起合议庭成员的重视,自首决定被告人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交通肇事自首的认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本案被告人刘某事发后为抢救人员,未在现场标明位置,但是被告人刘某对交通大队给其划分全责无异议,如实供述罪行。托里法院认为其行为符合自首,在量刑时可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刘某事故发生后赔偿了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也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来源: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