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其保管的公司财产变卖,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高某,男,初中文化,案发前为石河子市某公司库房管理员。2010年5月,被告人高某开始在石河子市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同年11月,因公司业务暂时停止,库房无人看管,被告人高某与公司领导口头约定为公司看管库房。
2011年6月下旬,被告人高某在未通知公司相关领导的情况下,私自联系废品收购人员薛某,将其保管3台不同型号的电焊机、1台电脑、18台角向磨光机,30套高低床及劳保用品等,一并销赃给薛某,获得赃款21000元。被捕前,全部赃款已经挥霍。
2011年10月13日,被告人高正兵在成都市某酒店被当地派出所抓获。同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法庭上,面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公司员工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移动电话语音详单、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高某认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其保管的公司财产变卖,并将所得21000元非法据为己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高某归案后,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为保护公私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被告人高某当庭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