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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后潜逃4年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和静县人民法院 任万民  发布时间:2012-03-30 12:59:14 打印 字号: | |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常小拿未曾想到作案后逃亡4年之久,最终还是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7年4月8日、6月8日,常小拿(化名)伙同张三(化名)经事前预谋,用准备好的农用三轮车,先后两次盗窃和静县哈尔莫墩镇水电大队甘草厂院内的甘草660公斤销赃。案发后,和静县公安局将张三抓获并追究了其刑事责任,常小拿在逃。2007年10月25日,被盗甘草660公斤追回后发还被害人。经和静县物价部门认定,被盗甘草价值7920元。经过网上追逃,2011年11月2日,和静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常小拿抓获,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常小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和静县哈尔莫墩镇水电大队甘草厂的甘草660公斤,价值79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迷常小拿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故依法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常小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