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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伽师法院巧调一起伽师瓜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赵杨  发布时间:2012-03-29 14:38:40 打印 字号: | |
   在新疆的喀什地区,有一个叫伽师的地方,让这里出名的,当属新疆最好的甜瓜品种之一——伽师甜瓜。从2006年起,伽师瓜地理标志产品标识被国家质监总局正式批准使用,与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库尔勒香梨并列成为新疆具有地理标志的四大品牌瓜果。多年来,伽师县人民法院努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采取多种措施,落实审判、执行工作,切实维护了本地瓜农的权益。

  3月23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又成功调解了一起伽师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瓜商在该院的帮助下将8万元购瓜款交到两位瓜农手中,双方还在法官指导下续订了今年的合同。

  2011年8月18日,原告如某、莫某与被告刘某在伽师县卧里托格拉克乡两原告的瓜地签订了甜瓜买卖合同,两原告将其206亩甜瓜卖给瓜商刘某,由刘某运至广州、深圳等地出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甜瓜亩数以190亩计算,每亩单价2450元,总瓜款为465500元;合同签订时买方支付10万元,买方拉走第一车瓜时支付10万元,余款265500元每拉走一车瓜时以每公斤10元按重量分批付清,直到付清所有瓜款。但由于瓜商刘某资金周转遇到困难,其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购瓜款,至去年9月12日,刘某给两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于同年9月22日之前将购瓜余款107500元付清。但直到今年2月,刘某也并未将购瓜余款付清,两瓜农将刘某诉至法院。

  在立案阶段,该院法官多次通知刘某到法院调解,刘某一直未出现,直到开庭当天,刘某才道出实情:并不是不愿意支付购瓜余款,而是老母亲从去年年底住院治病花费巨额医疗费,现在实在没有现金支付。两原告得知实情后,当即愿意再降低27500元。

  该案承办法官为保护瓜农权益,也为保障瓜商能够继续经营,及时与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系,刘某以其房屋产权作为抵押,贷款16万元。刘某将其中8万元交到了两原告手中付清上年购瓜余款,并用剩余的8万元作为定金,在法官的指导下与两原告签订了今年的甜瓜买卖合同。

  至此,一起伽师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顺利调解结案,瓜商、瓜农的权益也得到了最大化实现。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