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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法院首判“瘦肉精”案
作者: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安秋旭  发布时间:2012-03-22 10:05:15 打印 字号: | |
  2月26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首次审理判决了一起瘦肉精案。被告人陈某非法购买、销售瘦肉精,经营额达106万元,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没收违法物品及违法所得。对于法院作出的判决,被告人陈某表示服判。

  被告人陈某,男,现年38岁,案发前为石河子市无业人员。2009年至2011年3月,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联系卖家齐某,以每公斤6000元至1.2万元的价格多次购买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共60余公斤,齐某通过快递公司将盐酸克伦特罗运给陈某。

  随后,陈某将所购盐酸克伦特罗以每公斤1.5万元至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伊宁市的杨志某和米东区的杨金某,让两人将100万元货款打入其银行卡中。案发时,杨金某尚欠陈某6万元货款未付。陈某经营盐酸克伦特罗金额共计106万元。

  2011年5月26日,陈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案发后,同案齐某、杨志某、杨金某均被另案处理。

  法院查明,被告人陈某用部分违法所得购买本田摩托车一辆,并在某证券公司石河子营业部设立账户,进行证券交易。

  法庭上,面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同案杨志某、杨金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银行卡交易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被告人陈某认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买卖的盐酸克伦特罗,扰乱市场秩序,经营数额达10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缴纳部分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已缴纳两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十一万零五百元、一辆本田摩托车及陈某在证券公司所有证券及证券交易金;扣押盐酸克伦特罗(一公斤)予以没收。剩余罚金九十八万元,限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责任编辑: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