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丁华(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吕平(化名)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6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丁华因怀疑女友被王虎(化名)抢走,欲报复王虎,遂邀约被告人吕平和聂兵(另案处理)前往某团团部殴打王虎。丁华在该团农贸市场一网吧附近给吕平、聂兵指认了被害人王虎,随后在该团移动公司门口,丁华让吕平将之前捎带的钢管交给他,将自己随身携带的弹簧刀交给吕平。后丁华、吕平与聂兵在该团农贸市场台球桌处找到王虎后,丁华先上前拉拽王虎并用腿顶其腹部,王虎反抗。被告人吕平和聂兵见状上前帮忙,吕平用拳头、聂兵用一条长木凳子朝被害人王虎身上殴打,三人共同对王虎进行殴打过程中,丁华朝被告人吕平喊:“用刀捅”,吕平用事先准备好的弹簧刀朝王虎左腹部、臀部各捅了一刀,后三人逃离作案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虎左腹部锐器创深达腹腔致脾破裂,严重危及被害人生命安全,因抢救及时有效,方脱离危险,该损伤程度为重伤。
案发几个月后,被告人丁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庭审后,经法庭调解,被告人丁华的亲属已代丁华、吕平向被害人王虎支付赔偿款合计7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王虎的谅解。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华、吕平因琐事伙同他人共同殴打被害人王虎,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