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尤其是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务派遣这一用工形式凭借着用工灵活、降低用工企业的成本等优势被广泛应用。随之,因劳务派遣而发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而一旦被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受工伤,那么谁应当为此买单?用工单位还是劳务派遣公司呢?
近期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院审理了两起涉及劳务派遣工伤赔偿的案件:2010年7、8月期间,两位劳动者与一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随后该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将二人派往一煤矿公司工作。同年下半年,二人在煤矿工作时受伤。经工伤认定后,二人分别构成伤残。
在协商赔偿时,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米东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未果,于是二人分别将劳务派遣公司与煤矿同时告上法庭,请求支付工伤赔偿款。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不同的,煤矿只是用工单位,属于劳务合同关系,而二人的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公司,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赔偿均由用人单位承担,且其中一人的工伤保险已由用人单位购买。因此二人应起诉的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而不是用工单位煤矿。经过法官耐心地解释,两位劳动者恍然大悟,撤回了对用工单位煤矿的起诉。
庭审后,主审法官多次与劳动者、劳务派遣公司代理人沟通调解,并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耐心细致地解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最终两位劳动者与该劳务派遣公司均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件结束后,原被告双方都非常满意。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握着两位劳动者手说“欢迎你们伤好后再到我公司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