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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天盗窃工地七次 屡犯不改三陷囹圄
作者:新疆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赵文宝 郑宪宾  发布时间:2012-03-15 10:04:0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疆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于平(化名)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于平曾因盗窃两次服刑,2011年11月6日18时许,于平因缺钱用,遂利用阿拉尔市某建设项目工地看管不严之机,头戴自备的黄色安全帽,装扮成该工地工人进入工地,盗窃该工地扣件310个,随后驾驶摩托车逃离作案现场。11月7日12时许,于平采用同样的方式在同一地点盗窃扣件130个。11月8日10时许、16时许、19时许,于平采用同样的方式在同一地点分别盗窃钢筋177公斤、钢管150公斤、电缆线425米、扣件70个。11月9日19时许,于平采用同样的方式在同一地点盗窃扣件80个。11月10日17时许,于平采用同样的方式进入被盗工地。将该工地的扣件40个用编织袋装好后,盗出该工地,放在其停放在附近的两轮摩托车上,准备逃离时被工地负责人员发现后抓获。

  经鉴定:被盗的扣件价值2457元,电缆线价值2677.5元,钢筋价值830.13元,钢管价值500元,合计6464.63元。案发后,被盗的630个扣件被追回并已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多次,盗窃财物总价值6464.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于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于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赃物被追回并发还失主,对被告人于平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