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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手机,获刑又罚金
作者: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院 乔巴生 张绍娟  发布时间:2012-03-15 09:12:03 打印 字号: | |
  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

  2011年7月,米东区某手机销售商刘某前往被告人华某在乌鲁木齐市中山路手机市场的店面内,询问是否有三星牌手机现货,需要45部。华某说店内目前没有这么多现货,但可以想想“别的办法”。刘某心领神会,付定金4500元订购了价值五万多元的仿冒三星牌手机70部。之后华某迅速从深圳订购到以上手机,十日之后双方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12年2月,检察机关对此案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其行为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且销售金额达五万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于被告人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目前此案被依法扣押的涉案手机已被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