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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收费员大贼胆,监守自盗触刑罚
作者:拜城县人民法院 张剑锋   发布时间:2012-03-09 10:11:53 打印 字号: | |
  日前,拜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单位财务人员监守自盗的刑事盗窃案件,认定被告人王某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拜城县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受聘于拜城县某医院财务室任收费员,负责该医院每天的营业款收取、保管工作。2011年9月的一天,王某看到该院会计将该日营业额47000多元放入财务室保险箱中,想到自己尚有8000多元欠债未还遂心起邪念。当晚王某利用其值夜班之际,伙同他人一同将财务室保险柜撬开,盗走当日营业款470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发后王某能意识到自己所犯罪行严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返还全部脏款,具有悔罪表现,具有依法从轻处罚条件,遂做出上述判决。

  在此,法官提醒各财务人员及相关单位:财务人员心要正,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健全的财务及管理制度,约束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堵住内部资金流失的缺口;增强相关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责任编辑: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