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宇(化名)有期徒刑一年,连同余刑十三年六个月零二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李宇曾在2006年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8年5月被遣送至新疆某监狱服刑改造。
2011年1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李宇和常强(化名)在该监狱一监区前纺车间抬棉花包时,因棉花包下面的布未拿出问题,被告人李宇与被害人吕平(化名)发生口角。被告人李宇随后打了被害人吕平一拳,吕平反击被告人李宇时,被常强用手卡住其脖子进行阻拦。吕平遂用手卡住常强的脖子,并把常强按在棉花包上。被告人李宇见状,拿起旁边砍棉花包带用的斧头,用斧头背向被害人王某某背部砸了两下,头部砸了一下,后被他人拉开。经鉴定,被害人吕平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宇在服刑期间因琐事与被害人吕平发生口角后,用斧头背砸伤被害人吕平,致其轻伤,其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宇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吕平对本案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责任,对被告人李宇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