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乌苏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认罪服法,同时也后悔莫及。
王某某来疆打工搞建筑,收入颇丰。 2011年9月1日,因劳累想放松下便到乌苏市一发廊泡脚。在服务员离开之际,他发现室内放置有一手提包,便将手提包内的钱包窃取。泡完脚后返回住处途中打开钱包,看到里面有现金2700元和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王某某留下钱后将身份证、银行卡又偷偷扔到发廊门前返回给失主。不久,公安机关侦破此案。
庭审时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自己月收入达四五千元,就是因为财迷心窍做了糊涂事,现在追悔莫及。
此案盗窃数额较小,却告诫具有同样心态的人:手莫伸、伸手必被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