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借款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作者: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王飞  发布时间:2012-03-05 11:52:53 打印 字号: | |
  2012年1月,李某以张某向其借款50000元到期未还为由起诉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抗辩称原告当时根本拿不出这么多钱来借给他,请求李某举证证明钱的合法来源或法院调查其来源,法院对张某的抗辩意见未予采纳。

  在审判实践中,审理非金融机构为出借方的案件时,会出现借款人提出借据是胁迫所致,出借人当时是穷困潦倒,无钱可借。让原告主张“当初所借之钱来自哪里?”有的法官也认为,原告之钱缺少合法来源,让原告继续举证,一旦原告不能举证,法院就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做法极为不妥。因为原告以借据起诉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属于胁迫所写,应当由被告举证且受撤销除斥时间的限制。原告所出借资金的来源,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不像刑法中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就定罪主动予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