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日,被告人高某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
2004年2月12日,高某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案,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独山子区5区21栋30号住房、独山子区武昌路市场7-4号门面房归苏某所有,独山子区武昌路市场7-5号门面房归高某某所有,苏某给付高某某某购房出资款及装潢款10000元,高某某给付苏某夫妻共同存款35450元。
判决生效后,因高某某未主动履行,苏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4年3月3日,该院立案受理,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高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某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提出申诉, 2004年3月22日,该院收到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作出的暂缓执行通知书,要求对该案暂缓执行。5月21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克中立申字第1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高某某的申诉请求,对原判决予以维持。法院随即对案件恢复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高某某已于2004年5月20日将独山子区5区21栋30号房屋和独山子区武昌路市场7-4号门面房分别以8万元和1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郑某和郝某,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高某某携款逃匿,致使终审判决无法执行。经审查,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04年9月21日将该案移送独山子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独山子公安分局于9月24日立案,因高某某去向不明,对其上网进行了追逃。几年来,公安机关多次外出抓捕未果。
2011年,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7个月的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高某某被独山子公安分局于2011年11月24日在陕西省西安市抓捕归案。
被告高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高某某的亲属与申请人苏某达成和解协议,苏某在收到赔偿款后对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谅解意见。
综合以上情况,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司法秩序,该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