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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法院严惩一交通肇事逃逸的被告人
作者:乌苏市人民法院 吴兴华  发布时间:2012-02-22 10:12: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乌苏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交通肇事逃逸的被告人杜某某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

  被告人杜某某系农七师130团人员,2011年10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杜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超速行驶至农七师130团光明东路路段时,碰撞上路中行人王某某,肇事后,被告人杜某某弃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某因碰撞致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次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杜某某抓获。庭审中,被告人杜某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某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