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彭宇(化名)、马强(化名)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苗刚(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三被告人原系高中同学,2011年3月26日下午,被告人彭宇、马强因晚上给同学王某某等过完生日后,决定去网吧包夜,但因钱不够而密谋去某大学抢劫。
当晚,三人于次日凌晨窜至该大学食堂处,遇被害人王云(化名)骑自行车迎面过来,被告人彭宇上前将其从自行车上拉下,后由被告人苗刚抱着被害人王云的腿部,被告人马强用电吹风上的电线勒被害人王云的颈部,被告人彭宇把自行车扔到被害人王云身上,三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
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彭宇将被害人王云随身携带的“LG”手机一部、现金70元以及该大学食堂饭卡一张抢走,随后三人逃离作案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彭宇、马强系主犯,被告人苗刚系从犯,对被告人苗刚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犯罪,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结合三被告人的其它犯罪情节,依照法律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