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和马某因生意关系结成了老相识, 2011年7月某日胡某在托里县铁厂沟镇菜市场宰牛卖牛肉,马某照往常一样来找他卖羊皮,两人因价格分歧较大而发生争执,继而动手互殴,胡某被马某打伤后住院治疗。
经托里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胡某属轻伤。胡某自感深受欺辱,遂向托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马某的刑事责任并承担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整容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33123元。
受理案件的法官们按照法律程序,主持双方调解,可胡某和马某对立情绪强烈,各持己见,互不相让,调解工作一时难以开展。法官们再三斟酌:胡某和马某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为了一点小事把关系激化到这个程度,判决可能使双方怨恨进一步加深,为使他们能够摒弃前嫌,今后还能和睦相处,法官们决定多进行几次调解,化解双方积怨。
随后,审判长及审判员分别多次给胡某、马某细致耐心地讲解法律,以法院判处的刑事案例向他们表明一时冲动以极端方式解决问题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对家人和孩子造成的严重伤害,对两人前后行为不合理处都给予了批评、教育,逐渐缓和双方对抗情绪。
经过法官们坚持不懈的努力,双方最终都作出让步,达成了调解协议,马某赔偿自诉人胡某各项经济损失6千元,胡某也自愿放弃对马某刑事责任的追究,双方都表示不再计较过去两人之间所发生的不愉快的事,按法官们的意见,和睦相处,为自己、为家人创造和谐美好的生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