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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收购盗窃赃物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哈密铁路法院 赵树清  发布时间:2012-02-06 10:14:02 打印 字号: | |
  柳园镇某废品收购老板辛某,明知铁路物品严禁收购,但在利益驱动下,于法不顾,将罪犯盗窃的铁路施工物品当废铁收购。2011年3月份先后5次收购盗窃赃物,收购赃物价值为7090元,为犯罪销赃提供了方便。

  为了钱财,明知禁止的行为,带着侥幸触法网的辛某,被哈密铁路运输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苏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