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泉县人民法院对杨某某父子因“贪图小利”而构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对犯罪父子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8月30日,儿子杨某某放羊回来时,发现自家院子大门前有10只羊,见周围无人,便将这10只羊赶回自家院子里。父亲杨某某回家看到后向儿子问明了情况,怕失主来找,与儿子连夜用小四轮拖拉机将10只羊转移至他处。次日中午,儿子杨某某以7800元将这10只羊卖给了他人。
温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儿子杨某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父亲杨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