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买卖酸盐酸特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并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育肥牛的案件。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皮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杨某以每公斤15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从石河子籍人陈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盐酸克伦特罗,涉案金额达402000元。被告人杨某购买“瘦肉精”后,将大部分拌入饲料中,喂养自家的育肥牛,并将牛育肥后销往乌鲁木齐等地,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杨某在购买盐酸克伦特罗后,又将其中2公斤卖给被告人皮某,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瘦肉精”,医学上称盐酸克伦特罗,是一种β-肾上腺素兴奋剂,用于治疗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气肿等疾病。据资料反映,过量服用会使人出现四肢震颤、惊慌、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对高血压、心脏病;甲状腺功能亢进、青光眼、糖尿病及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国家对盐酸克伦特罗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作出了严格的限定,禁止在饮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添加盐酸克伦特罗。
由于盐酸克伦特罗对于动物的生长具有促进增长、降低脂肪含量提高瘦肉率等作用,一些惟利是图的不法分子将其作为“秘密武器”,偷偷用于生畜饲养,致使食用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畜肉导致食物中毒的案件时有发生。为有利打击犯罪,2002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饮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的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喂养生畜并予以销售,或者明知售有酸盐酸特伦特罗的畜肉及其制品而出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