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96年3月28日,年仅19岁的原告罗女士经人介绍,从四川阆中来到一六二团某连,在与李某某相识不过三个月便匆匆登记结婚。婚后1997年6月生育一女。由于丈夫李某某经常开大车到外地跑运输,而罗女士性格开朗,认识的朋友较多,李某某发现罗女士常接到男士打来的电话,便怀疑罗女士有外遇。从此开始经常对其施加拳脚。2010年9月李某某再次将罗女士打伤,罗女士向派出所报案,经过派出所调解和好。当年12月,双方再次发生争执,罗女士一气之下回了四川老家,2011年初委托律师到法院起诉与李某某离婚。李某某不仅亲自到法院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而且还一直追到四川老家找妻子。经过罗女士的兄妹劝说,又加上李某某的保证,罗女士心软后再次同意和好并回到一六二团的家里。但好景不长,同年8月份李某某又一次将罗女士打伤住院,罗女士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的情况下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而丈夫却以深爱妻子,坚决不同意离婚。
[说法]
经审理查明,罗女士与李某某共同生育有一女,双方共同修建了一室两间砖木结构瓦房,双方无债权债务。庭审过程中,被告李某某对原告罗女士提出的离婚理由予以认同,承认有暴力行为。法庭对被告的实施家庭暴力予以严正的训诫后,主持双方调解,鉴于原告一再坚持离婚,被告也认为和好无望,法庭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持双方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了孩子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共同修建的房屋归被告所有,家庭所有存款归罗女士,双方自愿离婚的协议。罗女士通过法律维权,终于在新年开始了新的生活。